觀點投書:試論京華城案「合法性」爭議之主要爭點所在

華城案有可能是一樁經過北市議員別有用心的謀劃,在不甚明瞭都市計畫相關規範的情況下所炮製出來,為了入柯文哲於罪的一齣驚天大劇。此案歷時久遠,多位前任市長均不願碰觸此議題。然而遇到勇於任事的柯文哲市長,卻因此捅了馬蜂窩並因此被構陷入獄,實在讓人不勝唏噓。

 

京華城案始末

京華城經營不善於2019年歇業拆除。隔年京華城再度向北市府陳情,希望能獲得獎勵容積之條件。同年7月時任副市長彭振聲建議可依《都市計畫法》法定程序和現有獎勵措施擬定細部計畫,再提到都委會審議。隔月,京華城函送細部變更計畫案給都發局,引用《都市更新條例》的綠建築、智慧建築及耐震建物設計標準,爭取各項容積獎勵。但京華城並非都更案,因此都發局於9月21日發函退回。

柯文哲聲稱其自該案公展後都沒再過問,亦即該案進入細部計畫後,柯就沒再過問。簡舒培所稱柯P蓋六顆章的時點也是在此。時任都發局長黃景茂與林洲民當初提醒此案可能涉及圖利之嫌,此乃與刑法圖利罪之立法不當有關,導致許多公務員都不敢勇於任事。當時兩位前局長與多位都審委員所反對者,不外乎對於非都更地區的京華城,要適用都更的容積獎勵辦法,恐有圖利之疑慮。

林洲民於2021年2月離職,同年8月柯文哲指定副市長彭振聲擔任此案的PM,裁示儘速辦理。隔月都委會第783次會議通過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同年11月市府就公告實施京華城案。訂定總容積率達840%的今日此案。此乃今日京華城案發生之主要問題之所在。

民進黨於2024年總統大選前夕提出京華城可能違法的事情,選後監察院即配合民進黨的操作,對京華城發布其可能有違法之虞的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此案非都更,卻採都更的三種獎勵措施,有釐清必要。此舉乃成為日後北檢發動搜索調查的重要依據所在。

 

京華城案之法律爭議探究

然而,台北市府與京華城業者當初所想定的法規思路則有所不同。根據民眾黨所發布的京華城案懶人包內容可知,其認為此案乃依都市計畫法進行,而非都市更新條例。其次,都市計畫法也有獎勵容積的規定,並非如外界所言,只有都更的模式。再者,他們認為,整個京華城案的過程基本上都是合法合規的,此亦經過蔣市府都發局的肯認。

此種思路有可能是在林洲民卸任都發局長到彭振聲被指定為京華城案PM後開始採用。之後她們走的是都市計畫法中,以細部計畫來規範此容積獎勵的法定程序。亦即,京華城案乃經由都市計畫法24、39條、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25、都市計畫施行細則34-2、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10等規定,採細部計畫,經由都委會審議,得出20%容積獎勵的結果。

相信柯文哲前市長在檢察官偵訊時,應該會同時就兩個方向來加以答辯。其一表示,自公開展覽後,依法定程序蓋完章他就沒再過問細節,所以後來定案後的840%容積率他的確不知。過程中或許有些地方如議員所言,依法應該蓋章,但也不代表市長就能詳盡知悉都委會的審查內容。

再者,柯應該也會主張,退萬步言,市府所採取的方式也是合法合規。因依法北市府可以在細部計畫中,依照地方需求,在經過都委會之審議程序下,可以給予個案增額容積獎勵的權限。而非如前所述,拘泥於都更案例不能給予容積獎勵的爭議泥淖中。

 

結論

京華城案爭議數十年,好幾位台北市長任期,均因刑法圖利罪之規定而畏首畏尾不敢大刀闊斧加以改革。直到柯文哲擔任台北市長第二任期後,遇到京華城經營不善,再度跟市府提出陳情案才又開始此案的流程。

時任柯文哲應該是在京華城廠商與應曉薇議員的陳情後,基於此案應該勇於面對並加以解決的初心,最後並在法律上找尋到一條可以規避掉合法性危機,經由都市計畫法的「細部計畫」途徑來解套的方式。故而才會請時任副市長彭振聲來擔任此案的PM。

倘若根據此種思路推演可以成立,則社會大眾與執政當局應該檢討省思的是對於刑法第131條與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的公務員圖利罪存在與否的問題。因為在世界上民主先進國家根本就無此法條之存在,為何台灣要抱殘守缺繼續讓此惡法存在,來遏制公務人員為民興利的服務熱忱呢?。

此外,就居中穿梭的應曉薇市議員而言,固然在其陳情過程中與京華城有金錢上的往來,但目前也還無法證實此與兩者間存在對價關係。即便真有對價關係,也不必然能證明本案有違法之可能性。亦即,其可能只是成立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不違背職務的收賄罪,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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